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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的需要。人力资源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各类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在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实现市场准入畅通、市场开放有序、市场竞争充分、市场秩序规范。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更好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需要。党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让人才配置到合适的岗位上,是人力资源市场应具有的优势。经过多年的培育发展,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很多桎梏,制约着人才配置、制约着市场发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力资源要素市场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是做好新时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为全面施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有必要制定条例。
三是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作为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门类和新兴产业,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制定条例,从立法层面明确了我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法定职责,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二、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五条,主要对市场培育、市场服务、市场活动、市场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新时代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作出规定。针对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不大,品牌不响,实力不强的现状,《条例》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人力资源服务高端业态发展、品牌建设及行业集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促进市场化引进人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二)明确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一是明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能、公共服务范围、经费保障;二是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的范围、条件、时限;三是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主体义务及禁止性规定;四是对委托招聘、线下线上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寻访等活动进行规范。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及监管要求;二是落实年度报告制度;三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四是明确处罚措施;五是强化诚信建设。
三、主要特点
(一)体例有所侧重。基于我省人力资源市场规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态势和从业人员实际,《条例》遵循制定原则—市场培育—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监督—法律责任的逻辑确立编写体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和发展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定位是侧重致力于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体现安徽特色。一是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部崛起和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推进区域人力资源服务协同发展;二是对市场化引进人才的支持政策作了规定;三是对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特色人力资源市场作了要求;四是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方面作了规定。
(二)强化政府服务。一是对基层政府(组织)做好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工作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二是对各级人社部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和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的职责作了明确;三是按“放管服”要求压缩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办结时限;四是是从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兜底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作了要求。
(四)注重可操作性。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部分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